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583

新农大办发〔201412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坚决反对不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417

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扬我校明德笃志,励学竞业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农大精神,坚决反对不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在职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原则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各院(部)成立相应学风建设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各分支机构依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风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院(部)、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规范学术行为,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编写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风建设机构,公开学术规范制度,完善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编。具体编写分工为:学术规范教育、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内容由科研管理处负责;师德师风教育、教师考核等内容由人事处负责,宣传部、工会协助;研究生导师学风建设与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等内容由研究生处负责;本科教学学风建设、教师评价等内容由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风教育及管理等内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团委协助。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开设本专科生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把加强教师队伍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学校学风建设的重点,每年进行一次科研诚信教育,以新进教师上岗和学生入学教育为契机,开展“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学风建设宣传,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将科研诚信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院(部),各实验室、研究机构,各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改进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延长评价周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重创新质量和科研贡献,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把师德师风、科学诚信列为岗位聘用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教师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推动学风建设。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考试各环节监控,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新疆农业大学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指导教师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生署名新疆农业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多层次开展大学生学风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风建设工作。落实《新疆农业大学辅导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新疆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及《新疆农业大学班主任管理暂行规定》等,将学风建设工作作为学院(部)、辅导员和班主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招研究生,解除学术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加强督办和具体指导,以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学风建设工作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