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454

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自治区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学校资产的管理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审核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调剂、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标准和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校属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科管处、图书馆和科技学院、附属中学等部门,为学校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中,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应收款及有价证券等资产的管理。科技学院和附属中学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办公家俱等资产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全校的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的管理。科管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对各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

监察室、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有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领用人负责资产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的各种具体制度。

第三章  国有资产购置与增加

第八条 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信贷资金,通过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增加是指通过上述行为,以及通过接受捐赠等获得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校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维修、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有权调剂处置。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徽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一般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在特殊事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资产管理处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校长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属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其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和股权转让等。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申报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财务、资产帐目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出售、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以下简称《占用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凭证。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请、登记。
   
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并定期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裁定,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使用单位自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科学有效管理。

第三十条 逐步形成一套可以计量的、能够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形成全校系统性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把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九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使用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单位、校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都必须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资产管理混乱

2.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3.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擅自用学校资产提供担保的;

5.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6.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条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