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200

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股权转让、报废、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对外捐赠  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股权转让  指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其他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  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工作,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初审、鉴定、论证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向资产管理处、学校、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报批,按上级批复意见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注销和帐务处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数额较大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国有资产调拨、捐赠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申报单位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实施。 

    同时,申报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由申报单位提交下列资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申报单位以出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三)经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条  学校股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股权转让,由申报单位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四)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时、足额收取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变更和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由申报单位提交下列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或论证,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经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专用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报财政厅核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有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并说明原因和初步意见,按规定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或论证,提出处置意见,经学校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实施。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的学校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上级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报告》,调整有关资产帐目。有偿出售的资产,凭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帐目。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报告》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学校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按财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