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334

新疆农业大学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暂行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推荐自我的权威性依据。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就业推荐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表的制发

(一)为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声誉,在推荐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工作中,必须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就业推荐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从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同购买,由毕业生所在学院集中发放。

(三)就业推荐表毕业生人手一份,且只有一份原件,毕业生需向多家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可用复印件。

(四)毕业生各类证书、发表作品以及其它自荐材料,可以作为推荐表附件使用。

(五)若毕业生推荐表原件丢失,毕业生本人持学院证明到学校招生就业处补办,并交纳工本费。

二、推荐表的填写

(一)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的基本依据,毕业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二)各学院负责对学生填写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负责填写学院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学习成绩栏和综合测评排名栏须加盖学院或学院教务办公室公章。

(四)学院将已审核过的就业推荐表统一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推荐表的使用

(一)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应持加盖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公章的就业推荐表。未经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配套使用,签约后交用人单位保存。

(三)毕业生自行印制的各类就业推荐材料,可供用人单位参考,但学校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以确认。确实需要的,所在学院可以进行审查后,加盖公章。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